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正中
陳貞 李冠慧 被告 曾瓊 瑱上列被告因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正中新臺幣(下同)250萬元、陳貞100萬元、李冠慧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曾瓊瑱違反銀行法之犯罪過程援用檢察官起訴書。原告張正中被害之金額為250萬元、陳貞之金額為100萬元、李冠慧之金額為100萬元,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瓊瑱被訴違反銀行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