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 施景山 相對人聯運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案件,業經聲請人具狀上訴(10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本件執行事件(101年度執字第38491號)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上開執行事件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10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固定有明文,但是否有必要情形,應由法院依職權予以審酌。
三、查聲請人並非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聲請人就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提起上訴,並非合法之停止強制執行事由,是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