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于桂華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于桂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經鈞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為免責之裁定,並於101年
6月12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向鈞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免責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101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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