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因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後,業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322號判決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則揆諸前開規定所示,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李宜娟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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