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周明秀 被告 王裕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3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