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58號(原案號:99年度交易字第3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羅月君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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