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智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智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蘇智勇因外患罪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蘇智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外患│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2月,│││││褫奪公權1年││├────────┼────────┼────────┼────────┤│犯罪日期│96.03-96.10.01│95.07-96.0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號│字第4958、5071號││├───┬────┼────────┼────────┼────────┤││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更一字第│99年度訴字第442│││││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9.28│100.04.06││├───┼────┼────────┼────────┼────────┤││法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年度訴字第442│││││8286號│號│││判決├────┼────────┼────────┼────────┤││判決│99.12.31│100.05.09││││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助字第46號│執字第1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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