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66號原告 徐瑜樺 被告 吳毓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訴訟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就坐落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民國100年9月2日在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二)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不得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核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而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被告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720萬元,自應以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段車│建│6041│292/10000│││子路 小段 247-16地號││││││││││├──┼──────────┼──┼──────┼─────┤│2│新北市○○區○○段車│建│7349│210/100000│││子路小段247-33地號││││││││││└──┴──────────┴──┴──────┴─────┘┌──────────────────────────────────────┐│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23657│新北市○○區○○段│新北市○○區○○路│一層:430.40│31/10000││││車子路小段247-26地│161號│二層:384.08│││││號││三層:197.85│││││││地下一層:│││││││343.95││├──┼───┼─────────┼─────────┼──────┼────┤│2│26692│新北市○○區○○段│新北市○○區○○路│一層:65.62│1/1││││車子路小段247-16地│116巷14號│二層:67.17│││││號││三層:49.57│││││││地下層:88.44││├──┼───┼─────────┼─────────┼──────┼────┤│3│26696│新北市○○區○○段│新北市○○區○○路│一層:53.70│31/10000││││車子路小段247-16地│116巷20號│二層:5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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