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福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福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蔡福原前分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0日,以99年度易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審簡字8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基簡字第147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所犯前開三案,嗣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且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11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2月13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1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511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