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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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瑞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瑞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其付保護管束,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瑞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各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435號、100年度訴字第207號、100年度易字第194號、100年度訴字第96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8月、7月確定,復經本院於101年4月2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書1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自100年8月23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1年10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2月15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職是,綜上,本件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2月3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5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符屬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