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 邱振豪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柳伊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見)。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陳柳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