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昱仁 上列當事人與 蘇淑美趙茂霖 與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復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屏東縣○○市○○段000○號建物於110年8月12日所為之贈與及110年9月1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22,000元,顯低於上開土地之價額1,157,000元【計算式:17,800×65=1,157,00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價額應核定為1,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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