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十六日(執行假釋殘刑),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在案。在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五○○三二七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查,受刑人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一百七十四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經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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