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原簡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原簡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苗原簡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憲
吳林光上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841號」更正為「106年度偵字第6403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偵查年度案號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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