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9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日寶電子股│華南商業銀│96年4月10日│760,781元│UC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龍江分行││││││ 胡仁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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