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2,03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