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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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29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葉大殷 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8樓)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前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籍設:臺北市七星郡松山庄松山町39番地,於民國33年5月1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