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肅清煙毒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緝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王啟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6月4日將被告羈押,並自96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於96年11月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於96年10月22日訊問後,本院認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爰自96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郭惠玲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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