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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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晨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勁峰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九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