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3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北市○○區○○○路○號6樓,有被告之陳報狀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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