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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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異議人 林睿駿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之規定,受拘束者為受訴法院,異議人不在規範之列,故異議人對於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異議人得再提出異議。又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說明對異議人之債權如何計算形成,異議人有知之權利,相對人依法應負舉證責任,爰提起本件異議之訴。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對民國101年10月31日之本院101年度簡抗字第59號抗告駁回之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異議無理由,於102年3月6日裁定予以駁回,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3項規定,即不得聲明不服,是以異議人聲明本件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陳靜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