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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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中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1號部分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71號減為有期徒刑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明祖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已減為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11.18│96.06.2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151號│167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1號│93年度訴字第7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03.21│96.11.2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1號│96年度訴字第758號││判決├──────┼────────────┼────────────┤││判決確定│96.06.28│96.11.26│││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08號│2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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