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396號債權人 蔡淑貞 債務人 郭麗珠 債務人 黃元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本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每日每萬元逾壹日加計新臺幣壹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一部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以債務人郭麗珠、黃元興未依約清償債務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前開規定,其未受償之利息請求逾年利率20%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