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學淵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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