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
上訴人大春電腦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陸佰柒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