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383號原告 趙喬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其欲分割之方式為何(原物分割或變價拍賣)?
二、系○○○鄉○○段大銅鑼圈小段61-9、61-10地號土地,其因繼承而為土地所有權人即被告 李永驤林嘉洋林紹夫廖彭蘊鈺張煥桂張煥源張煥堂鄭玉英張黃榮妹林裕琅李宇航鄭美英張淵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部分請勿省略)。如上開被告有死亡者,請提出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繼承系統表,並陳報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追加書狀繕本。
三、請提○○○鄉○○段大銅鑼圈小段61-9、61-1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