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1號原告 周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少妤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67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3,672元,尚不足新台幣11,0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