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41號原告仕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馥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