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0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年度繼字第15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泉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惟被繼承人已死亡,經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已聲請限定繼承,爰聲請閱覽103年度繼字第15號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戶查詢、被繼承人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本院民國106年6月14日苗院美家字第017175號函文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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