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告 游惠美 被告溫俞歡
賴 俞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羅貞元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