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原名 林穎聰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2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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