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5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慧夷┌────────────────────────────────────────┐│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2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郭佩惠 │陽信商業銀行│95年4月30日│50,000元│AC0000000│││││東港分行│││││├──┼──────┼──────┼──────┼───────┼─────┼──┤│002│郭佩惠│陽信商業銀行│95年4月30日│35,000元│AC0000000│││││東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