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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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洪振東陽信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30,000元│0000000││││屏東自由分行││││├──┼──────┼──────┼──────┼───────┼─────┤│002│洪振東│陽信商業銀行│95年5月30日│30,000元│0000000││││屏東自由分行││││├──┼──────┼──────┼──────┼───────┼─────┤│003│洪振東│陽信商業銀行│95年4月30日│30,000元│0000000││││屏東自由分行││││├──┼──────┼──────┼──────┼───────┼─────┤│004│ 林茂良萬泰商業銀行│95年4月30日│72,000元│BP0000000││││屏東分行││││├──┼──────┼──────┼──────┼───────┼─────┤│005│ 王如雕台灣土地銀行│95年6月10日│220,000元│ES0000000││││枋寮分行││││├──┼──────┼──────┼──────┼───────┼─────┤│006│宇臨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95年4月30日│10,000元│AQ0000000│││ 林佑民 │銀行潮州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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