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加重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之罪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至95年2月18日間,因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及連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
6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95年5月30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漏載與該罪具有修法前刑法第55條之牽連關係之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後,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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