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61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