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61號上訴人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鍚璋 會計師被上訴人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判決(95年度訴字第5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5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蘇秋津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掛號郵票6份(每份34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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