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2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庚○○
丁○○戊○○甲○○○乙○○○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及所為之裁定及96年11月8日所為之更正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中關於「相對人己○○」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