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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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7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4號上訴人大家診所(合夥)代表人 林家楣 (負責醫師)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另上訴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大家診所繳納,茲限上訴人大家診所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