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7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工會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01號原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代表人 林文偉 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林美珠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台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代表人 于正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會員等人依工會法第11條規定,連署發起籌組原告,經完成籌組工會程序後,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經該府審認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5年8月12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函核定同意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下稱前處分)。參加人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撤銷前處分,命臺中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該府重新審查後,以106年3月31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024195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原告核准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參加人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起訴願,經被告於106年10月12日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1326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命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洪遠亮法官張瑜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