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八○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聲請人僅繳納肆拾伍元,尚欠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