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0號聲請人 黃麗芳 相對人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黃麗芳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修正,業經相對人99學年度第4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並經教育部准予核定,有教育部100年
6月16日臺技㈡字第10000101168號函可憑,為此,聲請鈞院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按民法第62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同法第63條規定:「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依該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董事長,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為證,自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而依97年9月16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2條規定「各級、各類私立學校之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申請之。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同法第87條第1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仍維持原一法人設一學校者,得以其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其性質等同於本法所稱之學校法人,且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其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是私立學校法修正生效後,私立學校應以學校財團法人之組織登記,經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許可設立及並受其監督管理,且修正前原以法人組織及名稱運作之私立學校,依法雖得繼續辦學,但其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該法修正後之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調整。是則聲請人主張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之捐助章程,係依私立學校法第10條所訂定,調整組織運作之如附表所示修正復經該財團法人於100年6月8日召開99學年度第4次董事會完成修訂,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0年6月16日以臺技㈡字第10000101168號函准予核定在案等情,亦據提出上述董事會會議紀錄、教育部函、原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經核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之原捐助章程,於私立學校法修正生效後,所定之組織或相關管理方法,因臺北縣升格為新北市、修正封緘程序及董事會秘書員額等規制,已不合該法規定,而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故有變更調整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醒吾技術學院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上述民法有關法人組織管理變更規定意旨並無抵觸,並符合修正後私立學校法相關組織運作規定,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附表(一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