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因97年度重訴字第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3,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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