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黃靜卿
被   告  黃敬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200元(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號27樓之5建物之現值為847,200
元,原告請求遷讓上開建物所有之利益應為847,200元)。至於
原告另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