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李文雄
被   告  張琇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零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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