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醫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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