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顏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富賢 等二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6,082元【計算式:3,806,304元+1,123,678元+7,150元+(17,900元×1/2)=4,946,0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