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24號108年度附民字第389號108年度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葉欣眉
羅昌梅 被告 黃佳華
鍾孟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5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