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婚字第7號原告 彭中平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被告 黃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靜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彭中平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彭中平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被告黃靜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在大陸地區結婚,並於106年3月21日登記結婚,婚後被告於106年3月20日來臺依親與原告同住於宜蘭縣○○市○○路○○號,原告雖已盡其所能每月給付被告新臺幣3萬元以上之金額作為被告個人生活費用,惟被告仍要求原告以被告之名義在湖南省長沙市購置房地,原告係朝九晚五之上班族,資力有限無法照辦,被告經常為此遷怒原告,動輒藉故與原告爭吵,被告懷孕後,更以原告如不以被告之名義在長沙購置房地,被告即要打掉其腹中胎兒威脅原告,原告確實無力為之,乃提議將原告名下新北市○○區○○街○○巷○弄○號2樓房地持分2分之1移轉予被告,兩造可先立約並至法院公證,俟被告生產後,原告即依約過戶房地,但被告仍堅持己見,嗣106年10月5日被告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後,原告履次請求被告返臺團圓及進行產檢,惟被告表示要與原告離婚,並揚言絕對會打掉腹中胎兒不願再返回臺灣,更不會讓原告找到被告,甚至封鎖原告之微信,中斷原告唯一與被告聯絡方法,原告請求被告之父母及親友居間協調,均回應被告心意已決無法與其溝通,被告之母更於106年11月7日告知被告已打掉腹中胎兒,顯見被告已惡意遺棄原告於繼續狀態中,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夫妻之一方為臺灣
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臺灣地區人民、被告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105年11月28日在大陸地區結婚,並於106年3月21日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現婚姻關係存續中,業據原告 陳明 綦詳,並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公證處結婚公證書、戶籍謄本、孕婦健康手冊為證,復有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106年12月27日宜市戶字第1060003559號函附兩造結婚登記資料附卷可稽,應堪認為真實。是本件兩造離婚事由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說明。
㈡次查,原告主張被告要求原告以被告之名義在湖南省長沙市
購置房地,經常為此與原告爭吵,更以原告如不以被告之名義在長沙購置房地,被告即要打掉其腹中胎兒威脅原告,嗣106年10月5日被告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後,表示要與原告離婚,並揚言絕對會打掉腹中胎兒不願再返回臺灣,嗣封鎖原告之微信,中斷原告唯一與被告聯絡方法,原告請求被告之父母及親友居間協調,均回應被告心意已決無法溝通,更告知被告已打掉腹中胎兒等情,亦據原告陳明綦詳,並經證人即原告之母 陳憲生 結證屬實。而被告前於106年10月5日出境後,即未再有入境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106年12月27日移署資字第1060146206號函附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及入出國日期紀錄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查詢結果瀏覽在卷可考。參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之答辯,是本院綜上事證,原告之主張,已堪信為真實。
㈢再按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有明文規定。
且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為同法第1001條明文規定,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亦迭經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可循(參見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415號、49年台上字第1251號判例)。經查,被告於106年10月5日出境迄今,未再入境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且音訊全無,已如前述,堪認被告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揆諸首開法條及判例要旨,被告自係惡意遺棄原告,且其狀態仍在繼續中,原告據以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