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上訴人麗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 林玟慧 間108年度重訴字第194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40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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