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即甲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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